设为首页|联系我们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- 法律法规 - 法律法规

川高法【2013】362号

发布时间:2023-03-14  来源:本网  点击量:196

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

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

川高法【2013362

  (20135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、20135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,2013614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)

全省各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、检察院:

  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【20138号),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:

   一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

   二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。

   三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   本通知自201381日起施行。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今后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,按新规定执行。

 

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         四川省人民检察院

2013627日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3627

 

打印本页关闭窗口